纂文言大百科:習章

121.145.144.29​(議)二〇二三年一一月一九日 (日) 一一時四三分之繕本
警:子纂舊然。若強儲之,則新易均失矣。
告曰:子未登簿,果纂則IP誌焉。登簿籍名,則示子名,更有他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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罷 助纂塾​啟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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